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3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民初228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庆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琦,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蔡祈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玮,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

住所。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北路**世茂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薛剑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