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民初228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庆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琦,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蔡祈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玮,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
住所。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北路**世茂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薛剑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