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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瑞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7民初29号
案件名称29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瑞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连云港瑞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瑞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数字旗美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张雷,执行董事。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瑞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2019年3月25日,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已缴纳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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