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6724号原告:洪念鹰(Emmanuel,Rousseau),男,法国人,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芳,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夫,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同一星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X。
法定代表人:王蕊,总经理。
被告:王蕊,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董长银,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洪念鹰诉被告深圳同一星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蕊、董长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洪念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念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同一星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蕊、董长银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念鹰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