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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梁艳欣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6执恢1644号之三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梁艳欣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梁艳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606执恢16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执行人:梁艳欣,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梁艳欣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如下:一、被告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饭煲,并停止在“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阿里巴巴网店的网页中使用“美的”字样的标识;

二、被告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电饭煲及在电饭煲包装上标注“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四、被告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15000元;

五、被告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80000元。

因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唐自语、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梁艳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606执12828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廉江市吉水新格利电器厂的经营者梁永连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协商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余姚市喜客来电器商行、唐自语、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梁艳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嗣后,因发现被执行人梁艳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粤0606执恢1644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梁艳欣名下有粤X×××**及粤X×××**号牌汽车,其中粤X×××**号牌汽车现去向不明,暂不能变现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请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将自动解封;

其中粤X×××**号福田牌中型厢式货车已于2017年12月1日被本院以(2017)粤0606执12828号案依法查封并扣押,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拓球车世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亿铖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核查上述车辆的市价,价格为4000元;

并分别于2018年9月1日(该次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逾期未付款,本院裁定重新拍卖并没收保证金560元)、11月19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最终以16450元的价格成交。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共得执行款16450元,本院依法扣除评估费3698元、服务费1300元及执行费79元共5077元,余款11933元(含诉讼费77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3156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去向不明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606执恢16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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