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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7民初5073号
案件名称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口猫扑酒吧;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5073号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露。

被告:京口猫扑酒吧,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图书馆综合楼第**南首1、2间。

经营者:汤文燕。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口猫扑酒吧、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伟雄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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