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17号 原告: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文丹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然,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铼谱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春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娜,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均,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开明,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娜,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均,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红英,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娜,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均,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铼谱科技有限公司、陈开明、丁红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并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
原告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格莱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