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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海联印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583号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海联印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海联印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83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47、48、109、110、111、112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海联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湖兴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海联印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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