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3653号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99号3幢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77H6Y。
法定代表人:韩光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佳,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薇,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维友,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王璐,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友、王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5.30元,减半收取计3057.65元,由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