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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星科技有限公司与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48号
案件名称游星科技有限公司与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48号 原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雅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湛,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星公司)与被告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游星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游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游星公司负担。

其余4400元,退还原告游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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