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48号 原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雅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湛,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星公司)与被告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游星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游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游星公司负担。
其余4400元,退还原告游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