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正兵,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正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9民初10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吴正兵住所地在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9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由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响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代为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