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民初1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小邢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福拉多建材市场8排30、31号。
经营者:邢冬冬,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小邢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小邢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邢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广州欧派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所拥有的“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7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门店内销售标注有“欧派”、“广州欧派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
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上标注“欧派”、“广州欧派厨卫有限公司”字样,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
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被告对侵害其企业名称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小邢商行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4378572号商标由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自200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
2011年1月6日,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欧派牌家用橱柜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评为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3年9月,欧派公司被授予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5年1月,欧派公司被评为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2018年10月27日,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维护其委托人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对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申请对王守贞搜集侵权证据的行为及搜集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2018年10月28日,在公证员张某1、公证人员张某2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福拉多建材市场8排30-31号的“小邢吊顶装饰”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广州欧派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一台。
王守贞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小邢建材销货清单》一张、POS机刷卡凭条一张及印有“邢冬冬”、“焦培培”字样的名片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张某1、公证人员张某2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六张,公证员张某1、公证人员张某3浴霸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8年11月13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就上述保全内容出具(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53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确认封存涉案公证购买实物的包装外观完好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进行拆封。
拆封后有浴霸一台,在该商品包装箱上有“欧派”、“广州欧派厨卫有限公司”字样。
另查明,被告小邢建材商行为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26日成立,经营场所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福拉多建材市场8排30、31号,经营者为邢冬冬,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公司系涉案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故欧派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浴霸,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近似。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欧派”文字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仅字体略有差别,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对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小邢建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小邢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小邢建材商行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