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334号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大陈。
法定代表人:李彦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嘉思,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腾云建筑吕模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界河店乡刘固村三组029号。
法定代表人:杜凯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河北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腾云建筑吕模板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方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