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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常熟市特弥修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初73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常熟市特弥修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常熟市特弥修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7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特弥修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505(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王贤秀。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特弥修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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