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31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子军,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2019年3月11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金额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