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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肃宁县振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9民初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肃宁县振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肃宁县振华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振华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城关镇武垣路与靖宁街交叉口西行20米路南。

经营者:胡振华,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李亚婷,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肃宁县振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肃宁县振华眼镜店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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