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振华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城关镇武垣路与靖宁街交叉口西行20米路南。
经营者:胡振华,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李亚婷,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肃宁县振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肃宁县振华眼镜店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