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2104号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被执行人刘兆茜。
被执行人长春市鸿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冬。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刘兆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8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0182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