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柯志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665号
案件名称柯志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志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66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志远,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妞,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志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志远及其辩护人梁妞,被侵权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侯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中,被告人柯志远在本市白云区某办公室内存储、销售假冒“CARTIER”“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带等物品。

2018年11月8日,民警到上址检查时抓获柯志远,并查获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28块、假冒“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23块、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带410条、假冒“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带1300条。

经鉴定,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28块价值6076000元,假冒“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23块价值4439000元,上述共计价值105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志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柯志远犯罪未遂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柯志远八个月至十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柯志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柯志远是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

柯志远于2004年成立了“广州某表业有限公司”,经营自己品牌的手表,帮朋友销售侵权的手表,销售价格远远低于鉴定价格,与那些全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罪犯,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柯志远父母、岳母均已年近八十,身体不好。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柯志远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中,被告人柯志远在本市某办公室内存储、销售假冒“CARTIER”“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带等物品。

2018年11月8日,民警到上址检查时抓获柯志远,并查获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28块、假冒“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23块、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带410条、假冒“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带1300条。

经鉴定,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28块价值6076000元,假冒“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23块价值4439000元,上述共计价值10515000元。

另查,被告人柯志远任广州某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某注册商标的手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柯志远的供述、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涉案物品照片,租赁协议,被侵权商标注册登记资料,鉴定书,委托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广州精匠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收完税证明,检验报告,艾寳注册商标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志远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志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柯志远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柯志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考虑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数量较少,被告人柯志远有合法成立的公司经营依法注册的商标的手表,归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柯志远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志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侵权物品一批(详见扣押决定书),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简伟杰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黄潇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