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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州自动化有限公司、杨柳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8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大州自动化有限公司、杨柳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大州自动化有限公司;杨柳枝;朱云青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州自动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兴华第二工业区7号厂房501。

法定代表人:李永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柳枝,女,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云青,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大州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州公司)、杨柳枝因与被上诉人朱云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云青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磁芯与线包装配机构和变压器装配装置”、专利号为ZL2013207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经市场调查发现大州公司、杨柳枝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仿冒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严重侵犯朱云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诉请判令大州公司、杨柳枝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库存、模具,并赔偿朱云青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大州公司、杨柳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朱云青提交的证据及主张,可初步认定广东省东莞市新民路150号是侵权行为地之一。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辖区内跨区域管辖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大州公司、杨柳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大州公司、杨柳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大州公司、杨柳枝负担。

大州公司、杨柳枝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大州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本案涉嫌侵权地为深圳市,并非东莞市,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朱云青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朱云青起诉时提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8年10月15日出具的(2018)深南证字第25851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员随朱云青于2018年9月29日到广东省东莞市新民路150号东昊工业园6栋二层“深圳市星拓电子有限公司”,对放置于“深圳市星拓电子有限公司”内的、朱云青称之为“磁芯组装机”的设备及周边区域进行了拍照,将“磁芯组装机”设备进行了封签并拍照。

《公证书》附件照片打印件反映设备上印有“深圳市大州自动化有限公司”及业务电话等字样。

朱云青起诉时还提交深圳市星拓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大州公司向深圳市星拓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说明》的内容为“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于2018年9月29日在我公司封装保全的磁芯组装机(规格型号EE8.3)是深圳市大州自动化有限公司出售给我公司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朱云青提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2018)深南证字第25851号《公证书》和深圳市星拓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大州公司向深圳市星拓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为起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朱云青在广东省东莞市公证保全了大州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广东省东莞市是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使用行为的实施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东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朱云青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大州公司、杨柳枝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大州公司、杨柳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大州公司、杨柳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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