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137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1430120181102167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14302201110389642。
被告:贵阳花溪中山园学生超市,经营场所贵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北区校园内。
投资人:刘斌。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花溪中山园学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被告贵阳花溪中山园学生超市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当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于3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