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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广州市海珠区锦汉粮油店、佛山市冠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1335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广州市海珠区锦汉粮油店、佛山市冠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广州市海珠区锦汉粮油店;佛山市冠香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335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锦汉粮油店,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2号瑞宝粮油食杂批发市场11区22号商铺。

经营者:张文锋。

被告:佛山市冠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东建和村广东金珠三角粮油物流中心内B栋首层16.17.18.19.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彭俊伟。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锦汉粮油店、佛山市冠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54.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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