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587号原告:佛山市快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祥兴直街七巷9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吴键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琳,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联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宏明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魏松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快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联信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快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快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快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佛山市快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