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418号原告:科右前旗华诚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工业园区都林西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姜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日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仁,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赉特旗兴义农丰农牧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音德尔镇绰尔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峰,男,该公司生产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玉婷,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科右前旗华诚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扎赉特旗兴义农丰农牧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扎赉特旗兴义农丰农牧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其已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水稻旱种播种机”(专利号201720070252.0)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就本案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被告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显示涉案专利的检索结论为“权利要求1-4具有新颖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此,本案的涉案专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