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5民初19198号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南路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严岳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馥榕,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大鑫众搬运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大松岗3-1号西侧2-3层G1。
经营者:程世丽(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颖,广东天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知青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17号四楼401自编443室。
法定代表人:熊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平,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大鑫众搬运服务部、被告广州知青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