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10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泰芒了奶茶店,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西路龙湾名庄小区05幢商铺13号,注册号92341181MA2P114G8T。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泰芒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