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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泰芒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1民初10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泰芒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泰芒了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10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泰芒了奶茶店,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西路龙湾名庄小区05幢商铺13号,注册号92341181MA2P114G8T。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泰芒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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