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映旭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莱西市南京北路任家疃。
经营者:王连英,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阳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西市映旭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西市映旭超市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莱西市映旭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莱西市映旭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莱西市映旭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