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11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开发区九九广场泰芒了果饮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号(金鹏广场)负一楼10号商铺,注册号92341100MA2NYLWR9C。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开发区九九广场泰芒了果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为由,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