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1275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30栋4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职务: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振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金达街30号6楼609房。
法定代表人:蔡振彬。
被告:蔡振彬,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振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振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