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115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郭巷快乐购副食品店,经营地苏州市郭巷商贸路国泰商业步行街20旁。
经营者朱红林,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富强村四组2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郭巷快乐购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吴中区郭巷快乐购副食品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1万元。
2019年2月27日,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