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9180号 本院在执行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与肖城浩侵害商标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城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肖城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9180号 本院在执行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与肖城浩侵害商标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城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肖城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