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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邦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2192号
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邦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胡邦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192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邦奇,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邦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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