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747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古山季季盛茶叶店,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经纬西路437、439号第一层。
经营者:周梅清,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永康市古山季季盛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