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229号 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海瑞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311号丁山垦区C区14号F2幢4楼。
法定代表人:罗从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洪坤孝,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艺与被告温州市海瑞洁具有限公司、洪坤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文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