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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328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328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斌,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月11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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