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680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贤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久一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利济街道钱塘江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吴长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久一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久一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久一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