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65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维丽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140幢3单元一楼。
经营者:叶丽平,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维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