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464号之一 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十院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叶根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默,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奥迪凡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江岭社区长守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奥迪凡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