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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有间百货超市、丹阳市开发区东来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81民初2955号
案件名称2955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有间百货超市、丹阳市开发区东来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有间百货超市;丹阳市开发区东来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2955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公司经理。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有间百货超市, 经营者:冷亦欣。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东来烟酒商店, 经营者:张杨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有间百货超市、丹阳市开发区东来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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