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2955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公司经理。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有间百货超市, 经营者:冷亦欣。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东来烟酒商店, 经营者:张杨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有间百货超市、丹阳市开发区东来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