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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与常宁市鑫辉干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833号
案件名称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与常宁市鑫辉干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常宁市鑫辉干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833号原告: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台商投资区(8)。

法定代表人:何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涛,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鑫辉干货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南门市场。

经营者:陈彩苹,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宁市鑫辉干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计1284.5元,由原告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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