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229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特别授权代理),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鹏才副食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
经营者:魏鹏飞,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鹏才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