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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会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6645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会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会平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645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会平百货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家电城****。

经营者:陈会平。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会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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