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07执773号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博晨家电经营部: 关于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博晨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博晨家电经营部经营者周甲花已主动履行了(2018)湘0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07执773号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博晨家电经营部: 关于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博晨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博晨家电经营部经营者周甲花已主动履行了(2018)湘0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