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0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朱锋斌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长城新苑**。
经营者:朱锋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朱锋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原告已收到被告和解款项6000元整,故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