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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汤阴县建芳加油站、杨建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5民初7号
案件名称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汤阴县建芳加油站、杨建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汤阴县建芳加油站;杨建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民初7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银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法,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照辉,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建芳加油站,住所,住所地汤阴县韩庄乡羑河村北107国道东div>投资人:杨建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加油站员工,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杨建芳,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加油站员工,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建芳加油站、杨建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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