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114号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锦城苑****。
法定代表人:杨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瑶溪老房子农家乐,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景南路**。
经营者:董光弟,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瑶溪老房子农家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同年4月8日,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依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被告温州市龙湾瑶溪老房子农家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