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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宋广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执101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宋广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宋广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丰县水湖镇宋广云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南段,注册号340121600057828。

经营者:宋广云。

被执行人:宋广云,男,1953年8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丰县水湖镇宋广云商店、宋广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40元[其中经济损失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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