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丰县水湖镇宋广云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南段,注册号340121600057828。
经营者:宋广云。
被执行人:宋广云,男,1953年8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丰县水湖镇宋广云商店、宋广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40元[其中经济损失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