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3285号原告吴泽杰,男,汉族。
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虹阳秀美妆商行。
经营者陈伟坚。
上列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虹阳秀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第1677158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虹阳秀美妆商行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16771586号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虹阳秀美妆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两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两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虹阳秀美妆商行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