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老庞和他的朋友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1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05970942-8。
法定代表人:庞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4087687。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霍邱县城关镇花样豆蔻电影主题餐厅,住所地安徽省霍邱,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双湖东路2600344992。
经营者:宋岩,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豆蔻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西路原百货大楼**341500000225562。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总经理。
合肥老庞和他的朋友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庞公司)与安徽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霍邱县城关镇花样豆蔻电影主题餐厅(霍邱花样豆蔻餐厅)、六安市豆蔻餐饮有限公司(六安豆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0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老庞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蓝海公司支付合理费用200000元,霍邱花样豆蔻餐厅支付3万元,六安豆蔻公司支付3万元。
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霍邱花样豆蔻餐厅及其经营者宋岩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蓝海公司、六安豆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土地等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两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受偿额为30000元。
2019年4月1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4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蓝海公司、六安豆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超的消费。
据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