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7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开区(容桂)外环路103号厂房—5层之A。
法定代表人:陈正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正定县盛美厨卫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市场恒胜路24号。
经营者:陈文辉,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正定县盛美厨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