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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乐山市大信通手机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通江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2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乐山市大信通手机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通江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乐山市大信通手机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通江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大信通手机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通江店,营业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岷河小区七区1层7号。

负责人:徐贵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竹,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信息路1号。

负责人:肖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大信通手机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通江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乐山市大信通手机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通江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乐山市大信通手机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通江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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