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719号 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兰芳,女,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原西安市未央区宏天地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汤兰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王五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