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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岳与汤兰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719号
案件名称王五岳与汤兰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五岳;汤兰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719号 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兰芳,女,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原西安市未央区宏天地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汤兰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王五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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